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全流程

首先,设立科技成果的评级制度是进一步规范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由政府统一领导,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自由技术池”内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设置由专业人员和政府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小组,确保对科技成果的评价更加公正、客观,促进技术的高效流转与应用。其次,明确各方权利是构建有效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基础。该系统模型明确赋予科研人员百分百的决策权,这一做法旨在减少原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干预,从而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与此同时,单位则保留科技成果的收益权,并设定五年赋权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后,单位可收回相关技术的所有权。此设计意图确保单位在成果转化后的经济利益,但不再对具体的决策过程进行干预。此外,尽管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不再占有股份或参与决策,其仍然享有署名权和收益权,并保留对科研人员技术成果再流转的知情权,这有助于确保单位在后续科技成果的使用和传播中保持一定的控制力。最后,为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透明度和信息流通效率,设置信息公示平台。该平台将公示项目信息,为科研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和合作提供信息支持。通过公开化的方式,促进技术成果的广泛传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透明度,为相关各方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选择空间。

该系统模型通过明确各方权利、设立评级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意图构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在既保护科研人员的创新权益,又保障单位的利益的前提下,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应用和产业化。

5.3.1 “自由技术池”中转化流程的设计

“自由技术池”以特定的成果转化规范,充分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的决策权。在“负面清单”之外的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决定成果转化方式,不受其所属单位限制。但是,所属事业单位保有协议约定的收益权和相应的信息收集等权利。同时,鼓励建立技术开放许可,在自由流动基础上构建后付费等多种灵活收益分配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以科研人员为中心,让科研人员深度且持续参与到整个产业化的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独立决策权。

基于目前现有转化流程,“自由技术池”的完善路径体现在如下几点:第一,相较于目前国内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复杂的中介环节,“自由技术池”省略此环节,提供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估标准来保证成果适时转化,降低了转化的时间成本,能更大地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第二,通过全新的赋权机制,保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赋权获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整所有权,给予科研人员百分之百的决策权。第三,政府将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相关的科技成果列入“负面清单”并精简清单涉及的内容,在此清单以外的各类科技成果都可以选择进入“自由技术池”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科研人员

赋予科研人员完整的所有权,保障科研人员的独立决策权、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权益。第一,在“自由技术池”内单位与科研人员或团队签订的模板化合同中,需写明赋予科研人员100%的所有权。第二,设置“所有权+收益权”的赋权体制。第三,技术自由岛内的单位不可以妨碍科研人员的转让(负面清单领域内的内容除外)。第四,在赋权完成后科研人员可以自行选择转化方式。第五,在项目转化过程中由企业进行投资的,不论企业股份多少都不影响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权。

科研人员是较为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任务主要担当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国家和地方科技行政机关的支持下,部分理工类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了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机构,以促进科技成果向不同区域进行转移和扩散,从而对科学研究服务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前高校内设的技术转移机构所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然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与此同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经过政府十几年的培育和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逐渐成长,并向高校等提供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服务。可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担当主体包括科研人员、单位内设技术转移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

进一步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逐渐由集体和个人所有改为个人所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其实质就是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产权进行私有化,进而激发科技成果所有人转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其承担风险的同时,享受创新带来的红利。由于过去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隶属国家和集体,科技成果所有者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在科技成果赋权给单位和个人后,也很难完全调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者的积极性。现在为了调动创新的积极性,有必要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彻底的赋权,进而放开限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最后一个束缚手,从产权角度彻底放开束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捆绑。

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表明,高校在经费有限、人员不足、激励不到位、技术转移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单位内设技术转移机构尚还具备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服务能力。社会中介机构则由于体制机制的限制,亦存在服务水平较低和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无论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源上分析,还是科研服务社会的职责所在,抑或是高校的成果转化实践,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主要担当者仍然是科研人员。在这种前提下,高校以合理的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权属赋予科研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正是自2018年以来,国家允许“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原因之一。

在该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中,要求在政府的引导下以特定的成果转化规范、全新的赋权机制,充分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的百分之百决策权,保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赋权获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整所有权。政府将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相关的科技成果列入“负面清单”并精简清单涉及的内容,在此清单以外的各类科技成果都可以选择进入“自由技术池”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决定成果转化方式,不受其所属单位限制。

由于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务发明人先天性的处于一种劣势地位。因此“自由技术池”实行科技成果转化“以科研人员为中心”,让科研人员深度且持续参与到整个产业化的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独立决策权和完整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规定单位与科研人员或团队签订的模板化合同来保障科研人员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整所有权,并规定生态系统内的单位不可以妨碍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让权利,在赋权完成后科研人员可以自行选择转化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在项目转化过程中由企业进行投资的,不论企业股份多少都不影响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权。

(2)单位

单位保留收益权,保障单位的正当收益。第一,在“自由技术池”内单位与科研人员或团队签订的模板化合同中,除需写明赋予科研人员100%的所有权,还需明确单位保留收益权。第二,科研人员享有的所有权以五年为期限,期限届满后单位有权收回该产权。第三,单位的收益权不受科研人员后续行为影响,自始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履行。并且,在技术转让时不作价值评估,但科研人员也要在承受范围内付出一定赔偿金额。此外,完成技术转让后,单位虽不占股份不参与决策但是享有署名权与收益权。第四,单位有对科研人员的技术成果再流转公司的必要信息的知情权,避免因科研人员恶意导致单位受到损失。第五,构建一个信息备案及公示平台来保障单位的收益权。

单位收益权的明确及其与所有权期限的关联

首先,在单位与科研人员或团队签订的模板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收益权的分配。除需写明赋予科研人员100%的所有权外,还应明确单位保留收益权。即技术转让过程中虽不进行传统意义上的价值评估,但基于技术研发过程中单位所投入的资源、人力及制度保障,科研人员需在合理且可承受范围内向单位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以此作为对单位前期投入的合理补偿。此外,在完成技术转让后,单位基于技术成果归属主体的地位,虽不占有受让方股份、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但依法享有技术成果应用场景中的署名权,以彰显技术研发单位的身份。该约定是保障单位收益权的基础,通过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使双方的合作在一开始就对收益权的归属有清晰的界定,避免后续出现争议。其次,所有权期限与单位收益权相关联,即科研人员享有的所有权以五年为期限,期限届满后单位有权收回该产权。

在此期间,单位对技术转让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享有明确的分配权利,通过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获取相应收益,且单位的收益权不受科研人员后续行为影响,自始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履行。而在技术成果再流转过程中,单位对技术成果再流转的知情权成为保障其收益权的重要防线。单位有权知悉科研人员技术成果再流转公司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再流转对象的主体资质、再流转价格、再流转的技术范围及期限等,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有效避免因科研人员的不当或恶意处置导致单位权益受损。通过全面、及时地掌握技术成果再流转信息,单位能够动态跟踪技术成果的应用轨迹,对潜在风险进行预判并采取应对措施,切实确保自身收益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技术转让及再流转过程中的单位收益权

在技术转让场景下,单位收益权的实现依托于一套严谨的权利保障体系。即便技术转让过程中不涉及价值评估环节,但科研人员仍需在合理范围内支付一定赔偿金额,以此作为对单位前期科研投入的补偿,同时也为单位后续收益权的行使奠定基础。此外,完成技术转让后,单位虽不直接持有股份、不参与受让方的经营决策,但依法享有技术成果的署名权与收益权,这既体现了单位在科研成果形成过程中的贡献,也确保其能通过收益权的行使获得相应经济回报。而在技术成果再流转环节中,单位的知情权成为保障收益权的关键机制。单位有权知悉科研人员将技术成果再次流转的对象、条件及其他关键信息,通过对再流转公司经营资质、交易条款等必要信息的掌握,能够有效防范科研人员因恶意操作或不当处置,导致单位收益受损的风险。凭借对再流转信息的及时获取与分析,单位得以动态跟踪技术成果的市场流向与价值变动,进而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中持续保障自身收益权不受侵害,确保收益权的实现具有连贯性与稳定性。

(3)企业

企业将其资质证明等材料上传给“自由技术池”,经过由评议小组的资质审核以及核验其企业信用度等过程后,可进入自由技术池。池内企业可根据评议小组对项目评议结果进行合作。可被送到企业的部分项目于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在此公示阶段,企业若与项目科研人员达成协议、将该项目转化成功则项目知识产权无需归还单位。未与企业双选成功的则由政府对项目注资继续公示等待企业选择转化,若成功则知识产权无需归还单位并且在后续科研人员以及企业各自按比例将获利给政府分红;若仍无企业选择的项目则其知识产权返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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