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naCry勒索病毒事件

一、案例简介

2017年5月12日, WannaCry勒索病毒通过MS17-010漏洞在全球范围爆发,受到该病毒感染的磁盘文件资料都无法正常打开,只有支付价值相当于300美元(约合人民币2069元)的比特币才可解锁。

英国、美国、中国、俄罗斯、西班牙和意大利等上百个国家的数十万台电脑被感染,其中包括医院、教育、能源、通信、制造业以及政府等多个领域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有数据统计,该事件造成了80亿美元的损失,对金融、能源、医疗等众多行业,造成严重的危机管理问题。中国部分 Windows操作系统用户遭受感染,校园网用户首当其冲,受害严重,大量实验室数据和毕业设计被锁定加密。部分大型企业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文件被加密后,无法正常工作,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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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软件( Ransomware),又称勒索病毒,维基百科将其定义为一种特殊的恶意软件,被归类为阻断访问式攻击,与其他病毒最大的不同在于手法。一种勒索软件单纯地将用户的电脑锁起来;另一种则系统性加密用户硬盘上的文件。所有的勒索软件都会使用户数据资产或计算资源无法正常使用,要求用户支付赎金以取回对电脑的控制权,或是取回用户无从自行获取的加密密钥。勒索软件编写者还在继续开发,导致勒索软件在持续变种,2014年来针对 Android系统移动设备的勒索软件陆续出现。迈克菲实验室(McAfeeLabs)预测,鉴于配电和医疗保健市场已经出现了物联网设备被劫持的案例,勒索软件随时可能移植到物联网领域。

在法律层面,2016年9月美国加州通过的参议院第1137号法案(Senate Bill No.1137-Chapter725),将勒索软件定义为“未经授权的一种病毒,其将计算机病毒或锁死程序放置或感染到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中,限制已获授权的用户访问计算机、系统、网络及其所存储的数据,从而要求用户为其支付金钱或其他代价,以移除或通过其他方式修复该计算机病毒或锁死程序,”基本着眼于授权角度,再次重申了技术上对勒索软件的定义。

作为病毒的一种,勒索软件的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但其加剧威胁源自2005年开始运用更加复杂的RSA加密手段和2013年开始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新的支付形式。暗网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提供勒索软件作为服务,勒索软件即服务(Ransomware-as-a-Service,RaaS)呈爆炸式发展趋势。我国日渐成为勒索软件泛滥的重灾区,2015年开始蔓延,2016年开始强势袭击各大互联网企业和个人用户,成为企业和个人数据安全的重大威胁之一。

新近意义上的勒索软件具有的主要特征在于:一是采用了加密技术(例如RSA)实现对用户系统、网络的加密和解密,以及支付形式的密码化(例如,比特币);二是直接损害信息或数据的可用性的同时,也不完全排除侵入,或在无法实现获取赎金(财物)的“营利目的”时的窃取、破坏等危害保密性、完整性的行为,即其基于勒索行为实施的“成功”与否,决策如何进一步实施危害行为。如获取赎金的,可能解密、解锁,也可能窃取数据如未获取赎金的,则损毁、窃取数据或者披露用户敏感信息;部分勒索实施行为甚至无论是否获取赎金,均会窃取、损毁数据。

二、案例评析

WannaCry勒索病毒使网络黑产势力浮出水面,借助暗网等一系列复杂技术的掩护,肆无忌惮地实施绑架勒索等网络犯罪行为,对全球网络空间安全的危害极大。虽然此次事件中,各种网络安全专业力量响应很快,从不同角度不断发布动态信息、处置指南和专用工具,有效减轻了事件的危害和潜在风险。但与此同时,该事件也暴露出我国在大规模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运转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网络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但仍旧缺乏有效的应急技术手段。即便是大型机构也存在明显死角,应急措施无法有效执行。在发生“永恒之蓝”勒索蠕虫之类的大型攻击事件时,国家应急机构由于不具备统一的网络终端安全管理能力,无法汇集一线情况,基本上处于“闭着眼睛指挥作战”的状况,因而无力进行集中式应急管理和响应处置

第二, 本次事件再次表明,终端是网络攻击的发起点和落脚点终端安全在网络安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终端安全软件的国产化应上升为国家战略。此次中国中招的用户,大多是企业和机构用户,企业和机构之所以被迅速传染,则是因为不具备有效的终端防护措施

第三,网络安全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在网络建设上存在着重业务应用、轻安全防护的现象。我国网络安全投资占整体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比例不足1%,和美国(15%)、欧洲(10%)等成熟市场存在巨大差距。

第四, 云平台的安全隐患需要高度重视。近年来,云计算已经在政务、企业、金融、电信、能源等各大领域和行业广泛应用,云计算除了具有传统的安全风险,也面临新的安全威胁。国外的部分云平台提供商不愿意对中国的网络安全公司开放底层接口。

第五, 行业采购机制存在缺陷,导致网络安全建设陷入低价、低质的怪圈,造成安全体系在遭遇网络攻击时不堪一击。

第六,内网隔离不能一隔了之,隔离网不是安全自留地。多年来,我们强调内外网隔离的建设思路,认为网络隔离是解决安全问题最有效的方式。但在现实中,网络边界越来越模糊,业务应用场景越来越复杂,隔离网边界随时可能被打破,内网如果没有安全措施,一旦被突破,会瞬间全部沦陷。

第七, 网络安全防护观念落后。本次事件反映出,部分行业单位网络安全防护缺乏体系化的规划和建设,导致安全产品堆砌、安全防护失衡。传统安全防护观无法解决新技术带来的安全风险,有必要转变观念,与专业化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建立新型安全体系。

第八,日常建设和运营存在安全能力不足、意识淡薄、管理要求无法落实等多方面问题。对100家单位的调查表明,过半单位在近一年内未对系统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及定期补丁更新部分行业单位的业务部门与安全部门沟通不够顺畅网络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工作有盲区,为大规模网络安全事件的爆发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在网络安全发实施前夕,WannaCry勒索病毒事件给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治理敲响了警钟。在现行法律机制下,对于WannaCry之类的勒索软件应如何规制、有何监管难点以及未来的应对之策均值得关注。

(一) 勒索软件的法律规制

勒索软件造成的数据安全威胁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目前,“No More Ransom!(停止勒索)”协作计划、反勒索软件技术的发展和持续执法行动正在全球开展。

国际上,2016年9月美国加州通过参议院第1137号法案(Senate Bill No.1137-Chapter725),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实施勒索软件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如果某人以获取钱财或其他利益为目的,直接放置或感染勒索软件,或者指示、引诱他人这样做,从而能将勒索软件感染到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中,在获取利益后为受感染者提供一处或其他方式的恢复服务的,那么此人将为该勒索软件负责,视情节被处以二至四年不等的监禁。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针对勒索软件的专门性规定,但针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敲诈勒索、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和帮助等危害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当完善。2000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并规定了相应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刑法第274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量刑标准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规范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行为;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工具罪;刑法第286条将计算机病毒作为破坏性程序的一种,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界定了破坏性程序的范围;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可予以拘留;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强调禁止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旨在实现行刑衔接,规定了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勒索软件作为计算机病毒的一种,勒索软件实施的危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理应属于以上法律法规规制的范围。

(二)勒索软件的监管困境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与勒索软件相关的司法判例。截至2017年全国已经公布的判决,采取勒索软件形式实施犯罪的刑事判决共计8例,其中以“敲诈物索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的案例各有4例。虽然已有立法及司法实践,但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勒索软件,监管方面仍存在诸多难题。

首先,境外执法难。鉴于此类案件的始作俑者往往身处境外,如何进行司法协助甚至司法合作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不难预见,类似的跨国跨境类网络犯罪在未来将比肩恐怖犯罪成为全球公敌。

其次,源头打击难。勒索软件等计算机病毒的“傻瓜化”制作过程和高额赎金暴露了犯罪低成本、高收益的反比特性、使得黑色市场的专业化、精细化、技术化发展趋势越发明显以美国执法机构为代表的政府利用漏洞进行情报获取或政治攻击的行为,不断刺激黑客对漏洞的非法挖掘、披露和交易,加上不健全的规范机制,为勒索软件的产生提供了源动力。此外,伴随着区块链等加密技术在制作、支付等领域的普遍应用和不断升级从源头上发现并阻断勒索软件行为变得异常艰难,同时伴随着暗网的潜滋暗长未来提供类似勒索软件和“勒索拒绝服务”的“灰黑色”服务群体也会在高额回报的驱动下不断扩张。

最后,司法取证难勒索软件的主要支付方式为虚拟货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缺乏统一规则,为勒索软件的全球网络变现提供了机会,这也是各国立法差异和未建立有效国际合作模式问题的集中体现。全球虚拟货币监管路径尚在不断探索和调整过程中。2013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以严格区别于数字货币并适用不同监管机制。在据称“全球超过90%的交易量都发生在中国”的2017年,央行加强了现场调查并明确提出“四不准”规定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币等金融业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税收和工商广告管理等法律规定。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袭击中的虚拟货币使用,欧盟于2016年扩大了反洗钱规定的实施范围,美国则在一些法院判例中为比特币的发行货币化提供了长期路径。这使得执法机构无法追踪资金流向加之以病毒自身的传播特性和数据删除后无法恢复等特点勒索软件案件的执法取证将面临重重阻碍。

(三)勒索软件的防控策略

勒索软件给网络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有效防治勒索软件,需要采取诸多措施:

其一,完善法律体系,形成犯罪防控的长效机制。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虽然已经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也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进行了专门规制,增设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个新罪名。但总体而言,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相对薄弱,特别是与国外有关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相比,在立法模式、罪名设置、保护范围、刑罚配置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因此,针对这类犯罪高发的态势,有必要探讨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分析犯罪防控的困境,有针对性地构建网络防控体系,制定防控策略,提升针对以勒索软件为主要对象的网络犯罪整体防控效能。具体来看,包括健全法律基础明确网络管理相关单位的职责任务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及时细化网络安全法条目,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提高执行力。此外,还需要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接入服务、内容服务、信息服务等各个环节、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分别制定详细、独立的罚则,对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存在不良信息、清理整治不及时、违法有害信息高发频发的联网单位和系统运营单位要通过公开警示、通报、约谈和处罚等层层递进的执法手段进行管理,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防控环境。

其二,切实落实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制度等规定的义务。强化安全意识,完善网络安全建设,有效提升网络犯罪防御能力,将网络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业务中。这次WannaCry勒索软件事件中,微软公司己经于3月发布了严重漏洞公告和系统补丁,但是国内还是有不少机构和个人电脑感染病毒,说明相当一部分对基础安全服务不够重视,没有做好基础安全建设。因此,政府、行业组织在网络犯罪防御体系建设中,要大力开展联网单位备案、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检查等基础性工作。互联网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单位需要强化安全意识,不断完善自身安全建设,采取相应的技术与管理措施,实现事前积极防御事中监测与监控事后应急与处置,有效提升自身的网络犯罪防御能力。通过开展多层级网络安全监测、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提高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做到对网络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对网络安全事件提早发现、及时处置;组织重点保障单位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演练,搭建网络攻击演习环境,磨合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件,能够快速妥善处置,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本文转自《网络法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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